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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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,为遵循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议要求,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(含规范黄金)和黄金矿砂(含伴生矿)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(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)。其间清晰黄金伴生矿仅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中税则号列26030000(铜矿砂及其精矿)的黄金伴生矿,一起作出了相关办理规则。2007年3月,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14号公告,清晰进口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铅矿砂及其精矿,也可以轻松的享用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。
依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镍、钴及锑工业开展的状况,经研究决议,自2007年12月1日起,进口镍矿砂、钴矿砂、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用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,即进口上述货品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,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上述享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镍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40000项下的货品;钴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50000项下的货品;锑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171090项下的货品,不包括税则号列26171010所列的生锑。
二、进口货品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镍矿砂及其精矿时,其间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产品编码应填写为2604000001,非黄金价值部分的产品编码应填写为2604000090。
进口上述钴矿砂及其精矿时,其间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产品编码应填写为2605000001,非黄金价值部分的产品编码应填写为2605000090。
进口上述锑矿砂及其精矿时,其间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产品编码应填写为2617109001,非黄金价值部分的产品编码应填写为261710909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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